伴随“认罪认罚”与“捕诉一体”两项刑事诉讼规范的落地与普及,加之电信互联网犯罪的反侦查方法日趋成熟,经济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总是出现侦查取证困难,但审察起诉与审判阶段由于与侦查阶段工作相对独立而仅仅依据侦查(调查)职员的取证思路获得的证据进行审察和裁判。笔者发现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在日益繁重的办案重压下,容易过于依靠认罪认罚规范,如此的心态无形中导致事实辩护与法律辩护困难程度较大,由于事实辩护与法律辩护都需要打造在证据认定的基础上,假如证据认定方面对被告人不利,那样法律辩护与事实辩护总是很难达成有效辩护。
在这样背景下,经济犯罪案件中愈加多的民刑交叉难点让罪与非罪与重罪轻罪成为实务中的容易见到难点。笔者眼见海量案件在证据符合立案标准的状况下没办法启动刑事程序,亦或是在证据明显存在很多没办法排除合理怀疑的状况下强行定罪量刑。笔者深感证据运用及认定对各类案件意义重大,从立案到裁判的全过程中,证据的采集、剖析及运用都成为民刑交叉案件与刑事案件办理工程中的重点问题。故,笔者期望将自己在实务中对于证据剖析的实践提取为一篇可以帮助自己和法律行业考虑证据剖析问题的倡议书,假如最后革新力有限则权当对前人看法的附议。
本文在证据辩护的维度下对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证据剖析工作的理念与思路进行探讨。文章从证据变化对经济犯罪案件证据辩护的考虑、证据剖析对证据辩护的意义、证据剖析的理念与证据剖析的思路四大多数对经济犯罪案件证据剖析进行论述,旨在凸显证据剖析的辩护价值,并对刑辩律师的证据剖析工作思路提出系统性考虑。
因篇幅限制,文章分成(上)(下)两篇发布。
01
经济犯罪案件证据辩护之我见
(一)证据辩护原意
证据辩护在笔者刚刚执业之时,还是一个定义而已,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的证据总是没太多的异议。那是一个用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刑事辩护的年代,对于证据辩护更多的是表述一下看法,并不对证据进行实质性研究和剖析。甚至于,在执业之初笔者一度以为刑事案件的质证并无实质性改变案件判决结果的可能性。证据辩护的原意更多也是针对公安机关获得的证据发表辩护建议的辩护方法。
即便是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人在没调取证据权利的无奈与《刑法》306条伪证罪的震慑之下,原来也不会过于积极调取证据去对抗公诉机关。于是,证据辩护几乎就是对公诉机关现有证据发表的常规建议而已,除非证据存在明显的漏洞,不然基本上不会干扰公诉机关的诉讼目的。法律赋予辩护人权利的有限性致使辩护人提出过多质疑案件证据的建议会引来公诉机关的建议或不满,特别是在适用浅易程序的案件,与后来的认罪认罚案件中更是谈证据缺陷就引来质问和提醒。
(二)证据辩护进步
1.现有办案模式将催生证据辩护模式独立性
在刑事诉讼中,案件取证是由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完成的,但没统一的证明标准的状况下,证据的采集思路和目的与最后提起公诉的职员思路并不相同。等同于公诉人让侦查职员先采集证据,然后再依据证据确实能否提起诉讼。这个过程其实会出现两个对证据辩护产生影响的情形:
一是对核心证据的理解具备分歧,每个阶段的员工知道一个案子的第一印象都是来自起诉建议书或口头交流,从而先入为主的以“故事模式”来判断是不是构成犯罪。这会致使对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重点证据理解差别较大,故在案件每个阶段都存在对现有证据提出辩护建议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譬如,笔者听到法官以各种修饰表达他觉得银行转账记录足以证明被告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二是事实与证据的混淆,办案职员优先同意过多先入为主的思想而忽略证据才是审判中心主义的核心问题。由于有罪推定思维的根深蒂固,加上侦查或调查职员辛苦付出的沉默本钱,刑事诉讼三阶段的办案职员都容易优先考虑人设问题而次要考虑证据问题。
将来辩护人若将证据辩护视为一个独立程序或独立模式,对解决以上问题或有明显成效。非法证据排除,目前法律已经赋予独立进行的诉讼权利,虽然在具体推行上还需要进一步强化,但关于证据的问题剖析运用都应当在辩护人辩护方案中作为重点工作拓展。
2.诉讼规范决定证据辩护将来的重要程度
自己领会,目前认罪认罚大普适状况让事实及法律的辩护意义不大,假如对给类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证据的理解没办法与公诉机关与合议庭形成统一的证据标准及证据要件的认知,辩护其实很难形成标准化的成效。同样的罪名在不同区域甚至是不同办案人那里总是意味着不一样的基本事实,从而产生不一样的证明标准。辩护人假如不可以对全案的证据提出有依据且有内容的建议,一般很难在事实上与法律适用上产生根本性交流成效。
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中,辩护人愈加只能针对证据问题提出建议,最多在证据漏洞的基础上对法律理解与适用进行辩护。不然,辩护建议非常难具备说服力,更不会有证明力。
3.证明的方向决定证据辩护的对抗性
无须多言,证据辩护无论概念与办法为什么,肯定都是以罪轻或无罪为核心方向的。这必然与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的方向是相反的,虽然在防止冤假错案的角度中具备目的的重合性,但对于绝大部分案件而言,形成冤假错案的可能性总是不高,该目的的迫切和要紧程度也远低于顺利结案的现实需要。
所以,证据辩护从根本上需要具备对抗性,适度的对抗性对于完成任务与激起潜力都具备很大的意义。不然根本不足以拿出所有能力与精力去做一件本没取证力与决策力的辩护工作。
4.证据理论复杂性决定证据剖析的必要性
在证据理论与实务的碰撞中,太多的问题需要在法律工作中形成统一的规范,至少形成统一模式。但现实状况是,笔者深感辩护人和公安机关与公诉机关在案件证据的采集与运用并不在同一个层面,起诉与辩护适用证据也各异。虽然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分类与证据审察都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但具体到特定经济犯罪中依旧没统一的规范。譬如非法占有目的通过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并无相对明确的证据需要,远不如只须求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民事诉讼中对民间借贷的成立或工程款支付标准都有相对明确的规定。
这种情况主如果由于经济犯罪种类的法定犯不断增加,单纯依赖个人经验取证对案件办理已经没办法标准化。民事诉讼存在“规范出发型”和“事实出发型”两种思维,前者是指在案件发生后,以抽象的法律规范为首要条件来考虑诉讼;后者则不预设肯定的首要条件,它的诉讼过程是以案件事实本身为出发点,旨在发现案件事实中所蕴藏的法规范。[1]所以对于经济犯罪中的法定犯的取证应当不断增加规范性。
当然,刑事诉讼法运使用方法律推定降低了不少案件中很难取证的问题,但依旧有不少罪名没法律推定的规定。即使有法律推定的规定,依旧有两个容易见到的问题:一是法律列举不会超越五项,未列举的项目人为判断原因非常大;二是即便列出的项目诸如挥霍资金的表述也是抽象概括,具体到证据内容还是模糊的。
所以,对于证据体系的入罪闭环与出罪的重点证据肯定需要愈加深入的剖析及研究,努力在侦查到审判的全步骤形成统一的判断体系,让案件的证据成效预判性更强。
02
证据剖析在证据辩护中的价值
(一)辩护方案基础
所有些诉讼,都需要方案和实行两部分保障诉讼目的的达成可能性,笔者坚持如此觉得。刑事诉讼自然不可以失去公诉方案和辩护方案的基础力量,而整个辩护方案又是打造在对全案证据及案外证据的全方位、理性剖析的基础上的。脱离了证据剖析的辩护方案等同于空谈和胡说,就算是案外证据都是需要全方位剖析后才能确定是不是有提交或调取证据,假如案外证据的存在有线索同样可以证明合理怀疑没办法排除。
(二)有效辩护保证
在全行业大谈有效辩护的背景下,笔者赞同有效辩护的最明显体现就是打破了公诉机关起诉书中的对基本犯罪事实或量刑事实的提出的证据体系。由于最后裁判的依据主如果基于全案证据体系而生产的“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本院觉得”的法律适用,“本院判决”只不过裁判结果。果,来自于因。所以,要达成有效辩护还是要解决“因”的问题,也就是在公检机关出示的证据链中找到缺陷。
(三)无罪辩护办法
有效辩护的价值很大,但更大的价值是合议庭对案件作出无罪判决。在实践中,无罪辩护分两类:一类是有意而为之的,要么是受当事人需要而妥协或迎合之举;一类是有理而为之的,主如果觉得公诉机关证据体系没办法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对于第一类,合议庭会习惯性忽略,甚至还有的反用途,譬如完全不关注辩护人的建议。对于第二类,合议庭是大概关注甚至大概较为看重,假如辩护人的证据剖析有理有据会在非常大程度上帮助合议庭全方位知道案件证据和事实。在面对第二类无罪辩护时,除非极其特殊的状况,法官总是会给予案件合法适当的处置方法。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