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两点。
第一,主观上是非法占有目的,譬如在辞职补偿中,我说公司要补偿我一个亿可以不,正常状况下,这是不适当的需要,但假如单单只有这种高额的诉求,并不可以构成敲诈勒索,这叫什么?这叫劳动纠纷。企业直接根据我们的职员辞职补偿规范和《劳动法》需要办理就好了。即使是双方语言上有冲突,一般也很难案刑事案件处置。
第二,所以,要构成敲诈勒索,需要要有威胁、要挟的方法达成我们的非法占有目的,还是以辞职补偿为例,譬如说,职员提出不适当的补偿后,还威胁说假如不给我这么多钱,我就揭秘公司丑闻、泄露企业的秘密等等,这种,就是敲诈勒索。但,假如需要的补偿数额合理,或者由有关依据,即使有威胁、要挟的话语,一般也不可以认定敲诈勒索罪,由于此种非法占有目的又很难成立了。
而在不相同种类型案件中,会有各种不一样的状况。譬如区别“非法占有目的”,在消费维权和劳动维权纠纷中,都有有关的十倍赔偿和劳动补偿规定,但在一些涉及人身伤害侵权类案件中,具体的索赔金额,没太明确的规定,这样的情况下,索赔者需要高额的索赔金额,到底达到多少能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这个又要依据具体状况而定。
总之,要构成敲诈勒索,就看这两点,非法占有目的+要挟威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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