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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借助互联网信息罪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罪判刑标准 张家港刑事律师曹辉团队

www.nousuan.com 2025-07-21 刑事辩护

张家港刑事律师曹辉团队: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罪判刑标准,怎么分辨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罪,怎么样定刑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罪,网站群组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的认定,请看详细情况:

(以下是由张家港金牌刑事辩护律师、刑民交叉律师曹辉团队提供的法律文章供你参考,但愿能为你解决有关问题有所借鉴。真诚为你提供大案、要案刑事辩护、专业善于,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缓刑辩护、商事犯罪预防、金融类犯罪、公司类犯罪、税务类犯罪、等经济商事犯罪辩护与预防等法律服务,仗义执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曹辉团队专业性强、功底深、胜算大!)

目前互联网信息是十分的繁多,大家可以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好了解到不少的事情,但有的人借助互联网信息的便利进行非法的活动,紧急的影响到了互联网信息平台的运行,其行为是是非法行为。那样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罪如何判刑?

张家港刑事律师曹辉团队: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罪的审判标准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罪】:借助信息互联网推行以下行为之一,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推行诈骗、传授犯罪办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推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张家港刑事律师曹辉团队: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罪,有针对性地对尚处于预备阶段的互联网犯罪行为独立入罪处罚,规定借助信息互联网推行以下行为之一,情节紧急的,构成犯罪:

(1)设立用于推行诈骗、传授犯罪办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为推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张家港刑事律师曹辉团队: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的界定

(一) 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罪的客观行为界定

很多互联网犯罪案件中,仅能查实行为人在互联网上推行联络或者其他活动,对于互联网下推行的各种风险性行为,非常难一一查实、查全。因此,设立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罪,目的是为知道决互联网犯罪中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怎么样处置的问题,将刑法规制的环节前移,以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

可见,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罪的实质是对互联网犯罪预备行为独立入罪,达成预备行为实行化。因此,认定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罪,只应需要行为人推行了相应的网上行为,即所设立的网站、群组用于推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所发布的信息内容有关违法犯罪或者为推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至于行为人客观上推行了相应违法犯罪活动,是网下行为,不应成为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罪的构成要件内容;而且,对于行为人推行了相应违法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除此之外,如后所述,帮助信息互联网犯罪活动罪一般须以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首要条件,适用空间有限。

为此,应当充分借助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罪以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信息为对象的要件规定,尽可能扩大适用空间。故而,对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罪的客观行为方法界定为包含行为人“为自己或者为别人”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的情形。

而且,为别人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设立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信息,虽然也是帮助信息互联网犯罪活动的情形,但其本质上还是一种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的情形,且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罪与帮助信息互联网犯罪活动罪的法定刑配置完全一致,故作出上述规定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范涵义。

(二)“设立用于推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设立用于推行诈骗、传授犯罪办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罪的审理。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是要遭到法律的制裁,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的办法有不少,因此对其的监管条件是很苛刻的,有关的处罚力度也是不够。假如你有刑事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或是知道张家港金牌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更多讯息,敬请关注曹辉团队!从一个免费电话/微信咨询开启你的疑难、大案、要案刑事案件法律问题解决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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