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别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需要具备非法强索别人财物的目的。
知假买假后的索赔行为是不是构成敲诈勒索罪,重点在于对行为人主观目的和行为方法合法性的考察。若要构成敲诈勒索罪,则需要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即行为人 (职业打假人)对别人 (经营者) 推行胁迫(恐吓) ——他们产生恐惧心理——他们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 (支付赔偿) ——行为人 (职业打假人) 获得财产——被害人 (经营者) 遭受财产损失。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当地区经济进步情况和社会治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一同研究确定当地区实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依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二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