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结婚,次年,育有一子,起名字小明。双方结婚以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冯某先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此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况,原告带孩子在六安居住生活,被告在合肥工作生活。
2020年4月20日,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需要婚生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叫人意料之外的是,案件开庭前的一天上午,原告正筹备送小明去上婴幼儿园,一辆轿车忽然出目前她面前,冯某携带一名男子从车上下来,一把将李某按倒在地,另一个人强行将小明抱上车带走,此后,尽管李某多次询问孩子下落,但冯某均拒绝透露。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觉得,婚生子小明一直随妈妈生活,被告冯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强行将孩子带走,这种过激行为,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时拒绝告知孩子下落,不让女方探望,让孩子脱离原本稳定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最后,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小明由女方抚养。案件生效后,实行局干警便立即动身前往合肥,找到了被告,迫于法律的威严,冯某主动交代了孩子的下落,小明终于重新回到了妈妈身边。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