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夫妇以15.5万元价格购买了一套商住房,,程某做买卖急切需要钱,经别人介绍,程某夫妇将该房子以17万元价格转卖给姜某。双方商定:姜某预交房款12万元,钥匙交给姜某,两个月后,双方办理过户流程,姜某支付剩下的5万元房款。
5月16日,姜某支付12万元房款,并搬进房子居住,6月7日,因为房子价格上涨,程某需要姜某增加房款。姜某觉得已签订书面合同,因此需要程某立即办理房子过户流程,程某明示若不增加房款就不办理房子过户流程。
7月21日,程某将房子以18万元价格卖给胡某,并办理了房子过户流程。将12万元房款返还给姜某,并需要姜某在一星期之内搬出房子、交回钥匙。为此,姜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需要依法解除程某与胡某的房子交易合同,保护我们的购买权。
本案的焦点是“一房两卖“,应当认定哪一份交易合同有效。对此,产生两种不认可见:
第一种建议觉得,姜某的需要是适当的,由于在第一个房子交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共识,并签订了书面合同。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签订后,双当各自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我们的义务。程某由于房子价格上涨才需要姜某增加价款,这显然违反了交易合同的约定。程某与姜某协商不成后,将房子又卖给胡某,已经违反了第一个房子交易合同。而且,第一个房子交易合同签订在先,应当认定第二个交易合同无效。
第二种建议觉得,第一个房子交易合同无效,由于公民之间交易私有房子不只需要双方的书面合同,而且需要到房子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虽然第一个房子交易合同签订在先,而且已经部分履行,但却没办理过户流程,因此交易关系不成立,第二个房子交易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国内《城市房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适用权和房子所有权登记发证规范。第60条第3款规定:房产出售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子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用权证书。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子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交易城市私有房子,卖方须持房子所有权证和身份证,买方须持购买房子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子所在度的房管机关办理手续。第12条规定:交易城市私有房子,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子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子所在地房管机关赞同后才能成交。出售房子所有权,应以其拥有房子所有权为首要条件,而房子所有权证是证明当事人拥有房子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只有到房管机关依法履行房子所有权登记,才能获得房子所有权证。程某和姜某虽然签订了房子书面交易合同,而且双方各自都已经部分履行合同义务,但姜某没办理房子所有权登记手续,也就不享有房子所有权。未经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房子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本案中,第一个房子交易合同得到部分履行后,房子所有权仍然归程某夫妇。而程某和胡某办理了房子过户流程,即符合房子所有权出售的法定条件,房子所有权在过户流程之后由胡某合法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