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 合同纠纷 >

试述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

www.aybzp.com 2025-06-12 合同纠纷

序论

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对《合同法》的依靠性和需要性愈加高。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信用经济、法律经济。合同是联结生产、流通、消费的纽带,是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法律形式,是维护商业信用的法律保障”(1)同时大家注意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总是会出现一些大家所不愿看到的非正常现象如:用欺诈、胁迫方法订立合同或因某种缘由所签定的无效合同等,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内《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欺诈、胁迫方法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2}《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方法或乘人之危,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3}合同法为什么作出如此的规定,我觉得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正文

1、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涵义和特点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无效,是自始确定、当然无效。自始无效是从合同成立时就无效;确定无效是确定无疑地无效,这与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由权利人确定不同;当然无效是指合同无效不以其他人倡导和法院、仲裁机构的确定为要件。其特点大致有五种状况: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签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欺骗别人而使别人陷入错误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欺骗别人的办法包含故意告知他们不真实状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状况,目的是为了使他们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一方当事人以以后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们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胁迫行为给他们当事人施加的一种威胁,这种威胁需要是非法的。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的合同。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了解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状况下而故意一同推行该行为。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包含两种状况:(1)指当事人通过推行合法的行为来达到掩盖其非法的目的;(2)指当事人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这是合同法的公共利益原则的体现。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表现为某一社会应有些道钻准则。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强制的法律规范,它与任意性法律规范”相对应,强制住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大家需要履行肯定行为的法律规定,禁止性规范规定了大家不能从事某种行为。合同无论违反义务性规范还是禁止性规范都是无效的。可撤消合同是指己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4)可撤用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如果意思表示虚假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国内《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放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依据上述规定大家可以看出可撤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相悖于公平、平等、自愿原则,没在这类原则下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它也不符合合同法的最基本理念。从合同法表述的可撤销合同内容上看,这种合同具备以下特点:(1)是不是使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消灭,取决与撤销权人的意思,撤销权人以外的人无权撤销合同。(2)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用撤销以前是有效的。即便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但撤销权人未有撤销行为,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不能以合同具备可撤销原因为由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3)撤销权一旦行使,可撤销的合同原则上溯及其成立之时的效力消灭。

合同纠纷排行
合同纠纷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