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承租人老人唐某由于同住人儿子小唐、儿媳孙某擅自将合住的房子部分出租给许某而起诉至静安法院,需要法院判令儿子小唐、儿媳孙某与许某间签订的房子出租合同无效,并需要许某搬出南京西路某号房子。原来小唐是老人与前妻所生的儿子,老人与前妻离婚时,小唐随前妻生活。后由于结婚无房,经老人赞同,小唐夫妇与老人同住在老人承租的本市南京西路某号住房到今天。因为双方常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小唐夫妇另行购买了产品房,并向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为冲抵按揭贷款,小唐夫妇欲将它居住的南京西路某号的房子出租给别人,但遭到老人的强烈反对。后小唐私自通过中介将房子出租给许某。因为许某与老生活活习惯不同,常常晚睡晚起,影响了老人的正常生活。老人遂将儿子及儿媳告上了法庭。
老年审判庭承方法官在接到案件后,凭借多年的老年审判工作经验,敏锐地认识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唐氏父子关于房子用上的矛盾。假如法院仅仅简单的宣告合同无效,必然会致使唐氏父子矛盾进一步恶化,并不利于维护老年人的权益。因为小唐夫妇系私自将房子出租,故老唐没办法提供本案的重点证据――"出租合同"。为预防证据灭失,承方法官立即冒着酷暑到房地产中介公司调取本案出租合同,但中介企业的业务员由于意识到其出租房子时手续并不完备,为防止承担责任一再推托想不起曾办理此业务。承方法官只得在该业务员经手的几百份合同中一份份查找,但一直找不到小唐与许某之间的出租合同。后经与老唐联系,得知小唐曾将该合同交到居委会进行备案。承方法官不辞辛劳,当即与该居委会联系,并准时获得了该合同的复印件,为本案的顺利审理奠定了基础。
在调解中,许某称其因家住松江,而工作单位在外滩,故在妈妈的陪同下到市中心探寻适合的出租房。后其在某房产经纪事务所员工的介绍下与小唐签订了房子出租合同。老唐对其的入住是知情的,并一直予以默认。现赞同搬出,但唐氏父子需要给予其肯定的时间,且有关成本应由唐氏父子承担。小唐夫妇称其与老唐夫妇常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为防止矛盾,才在外购买了产品房,并出租了其居住的南京路房子以补贴房子贷款。老唐从未对小唐的出租房子行为表示过异议。承方法官在审理中告知小唐夫妇,公房出租应经得承租人赞同,其现未经唐某赞同就出租房子的行为是不对的。同时,承方法官还告知许某出租公房时应与公房承租人签订合同。经承方法官宣传法律常识后,三被告认识到我们的错误,表示愿立即撤销该无效出租合同。老唐经承方法官做工作,为缓减父子矛盾,赞同许某居住到今天年十月5日。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而这件涉及家务事的案件却在承方法官的不懈奋斗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