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办理反担保合同公证主要依据《中国民法通则》、《中国合同法》、《中国担保法》、《中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办理反保证合同公证公证员应当需要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反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反担保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的《居民身份证》;反担保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反担保人使用抵押、质押方法担保的应提交有关的所有权证明及与之有关的批准、登记证明;
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担保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担保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担保能力证明;
反担保人、担保人委托别人办理公证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主合同、保证合同与反担保合同文本;
公证员觉得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公告书发给申请人,开始打造公证卷宗:
该反担保合同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反担保人、担保人及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合同双方已就反担保事宜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