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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克俊被控合同欺诈案

www.huihunhe.com 2025-06-16 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被告人樊克俊系科卓公司法定代表人,科卓公司于1995年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该公司系专门从事汽车天然气技术研究和生产开发的科技企业。被告人樊克俊本人系国内专门从事该行业研究的专家,全国汽车天然气行业准则的拟定者之一,四川天然气汽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专家组成员。科卓公司与美国ENT公司就CNG轻质缠绕气瓶的生产线设施进行过接触,并先后两次到美国家公务员考试察该项目。在与被害单位华油公司签订协议以前,科卓公司与绵阳地方天然气公司进行过合作,并已经与美国ENT公司草签了合作意愿书。


1998年2月4日,华油公司与科卓公司签定了《组建公司协议书》。协议约定:华油公司出资80%,科卓公司出资20%,科卓公司负责引进美国PS-H-34-2430-3-4型CNG缠绕设施,华油公司负责办理组建新企业的有关手续。同年3月十日,华油公司与科卓公司签定了《采购协议书》,协议约定:进口货物总金额123万美圆;进口工作由科卓公司全权负责,并以完成合格商品为最后结果;华油公司首付2993328人民币到科卓公司帐上,同时华油公司应开付6964432元人民币6月期承兑汇票到科卓公司帐上。同年4月24日,华油公司按协议将2993328元汇至科卓公司在交行成都高新支行的帐户上。


1998年3月16日,被告人樊克俊代表科卓公司与没代理进口CNG轻质气瓶缠绕设施资质的百事达公司签定了《代理进口协议》,协议约定由科卓公司委托百事达公司代理进口纤维缠绕机及内胆注塑机成套设施;价格为1230000美圆。同日,百事达公司副总经理王俊成与ENT企业的代理商美国施多威尔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李应明签定了上述设施的进口合同,合同号为98CQBC-1020/US,合同金额为674700美圆。


1998年4月28日,樊克俊代表科卓公司与没进出口经营权和软件开发能力的欧意公司签定了《协议》,约定由欧意公司为科卓公司提供缠绕机有关软件和生产技术及操作职员考察、技术培训,协议金额为人民币4870000元,科卓公司先支付3409000元。科卓公司于1998年4月29日汇款994723.6元、5月6日汇款1000000元、5月28日汇款1400000元,先后三次共计汇款给欧意公司3394723.6元,但其中欧意公司于1998年5月15日汇回科卓公司1900000元。


1998年7月7日,百事达公司通过李应明向国家外经贸部申办了最后用户为重庆油泵油嘴厂的CNG轻质气瓶缠绕设施的《最后用户和最后作用与功效说明书》。
1998年5月,被害单位华油公司人事变动,新领导班子需要重新论证与科卓企业的合作项目。同年8月6日,被告人樊克俊向华油公司提供了科卓公司与百事达企业的《代理协议》、向欧意公司汇款的3张汇款单和进口合同,该进口合同合同号、签定时间、设施型号等内容与白事达公司王俊成与ENT公司驻北京代表李应明签定的合同一致,但合同金额为123万美圆,合同“装船期限”一栏删除去“BEFOREDEC.31.1998SUBJECTTOLICENCEAPPROVLA,卖方签字为王俊成,买方签字为ENT公司总裁,该总裁事后提供书面材料陈述未曾在该份合同上签字。华油公司发现合同交易双方签名地方签反,怀疑樊克俊有诈骗行为,双方终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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