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地转包合同效力的认定
机动地转包合同效力的认定涉及多个法律条文和司法讲解。第一,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假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法获得的,那样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售、出租、入股、抵押等方法。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指出,假如承包方未经发包方赞同就出售、转包或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出售、转包行为无效。
同时,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假如转包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则应当认定为无效。这表明,即便在建设工程范围内,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而与别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综合以上信息,可以看出,机动地转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需要考虑是不是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假如转包行为未经发包方赞同或违反了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则该转包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