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华律网报道整理)日前,北京某区法院一审判决了一块12年前的房子交易合同。赵某与妈妈、姐姐一同起诉称,在赵某仅为14岁时与爸爸、姐姐一块将自己家里四间房卖给了陈先生。因该房子交易涉及宅基地,而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交易宅基地为由,需要确认房子交易合同无效。基本案情是:
1981年、1982年期间,赵某爷爷在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子被拆迁,经丰台某村批准,由赵某的爸爸在该村集体所有土地上获得宅基地建房。
1992年,赵某爸爸妈妈离婚。
1996年6月,赵某及其爸爸、姐姐将房子卖给陈先生。赵某爸爸过世后,村委会将涉案宅基地划归赵某用。陈先生夫妇辩称,涉案房地产及其占地,系原国有土地上的个人产权拆迁安置获得,因此房子产权及其土地用权应通属国有土地上的个人产权。法院觉得,虽拆迁房子系国有土地上的个人产权,但因赵某的爷爷系农民,为安置经丰台某村批准,为赵某之爷爷划定宅基地,自建房子,该土地仍为村集体所有。故本安置交易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禁止交易农民宅基地的有关规定,故判决交易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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