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合同纠纷
作代表权利并充分表达权利、有效制衡权力的“社会法律监督者”,律师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发挥着不可取代、无以伦比的积极推动作用。具体来讲,律师通过发挥其作为社会生活的“先知者”与“润滑液”、经济建设的“促进者”、依法行政的“加大者”和法治建设的“健全者”等几个方面有哪些用途,达成其“维护法律正确推行、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职业使命。和古时候快意恩仇、行侠仗义的“侠客”不一样的是,就其职业行为特点而言,律师所要表达的是当事人的权利,表达的首要条件也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离开了当事人的委托,离开了对当事人表达自己权利行为的代理,律师表达权利、制衡权力的行为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了正当性和合法性基础。而交流律师与当事人委托关系、构成律师代理行为合法性的文件恰恰就是当事人聘请、委托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
这一份份看上去平时无奇律师代理合同,对于合同双方来讲,都具备十分要紧的价值:从当事人角度而言,委托代理合赞同味着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信任、信赖,意味着自己权利的托付与最大的达成可能;而对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而言,尤其是对于具体承办律师个人而言,委托代理合同则意味着自己职业使命的诞生,意味着海量自己从“社会法律监督者”选手中崭露头角,有机会维护法律正确推行,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达成我们的职业价值。可见律师代理合同不止是连接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更是交流律师维护法治、达成正义的职业宗旨可能性与现实性之间的桥梁。
然而,令律师行业感到尴尬的是,本为当事人权利奔走呼号、本应获得当事人最大信赖和尊重的律师,却频频被当事人推上法庭,充当种种案由的被告。如觉得“辩护律师未尽责”而引发的死刑犯妈妈状告律师案;因官司败诉而引发的委托人状告律师事务所需要返双倍律师费案;因涉嫌双方代理而致使的当事人状告律师“拿着这边吃那边”案;觉得律师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状告律师“收钱不辩护案”;甚至于当事人为得到老婆不忠的证据,委托律师调查,结果律师没办法获得证据,便将律师送上法庭;与曾一时哄动中国律师界的**大厦状告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的因律师事务所过错责任而被索赔2240万元案。
这类状告律师的案例向大家展示,当事人状告律师案例早已不再新鲜,并且似有上升势头;当事人状告律师,也并不是如想象的那样小心从事,而是不管有理无理,先告了再说;新闻界、甚至个别法官推波助澜,在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司法判决、原告诉讼并不成立的状况下,不负责任地发上一通“办案法官对记者说……虽然败诉,但,刘先生状告代理律师事务所一案说明百姓法律意识在日益增强,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此举对推进律师事务所更为诚信地为委托人服务有积极意义”的感慨;看重管理、知名度大的律师事务所也很难幸免,如**大厦诉建纬所案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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