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美泰公司是注册商标“Fisher-Price”“费雪”的权利人。
2019年起,被告人朱某实质经营“某母婴代购”淘宝店铺,伙同老婆被告人余某未经美泰公司授权,购买假冒上述品牌“豪华钢琴缤纷健身器”“新版声光安抚海马”等幼儿玩具,冒充上述品牌真品玩具在该店铺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朱某负责联系拿货、客服销售,被告人余某负责部分客服和财务。经审计,2019年十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朱某、余某通过上述店铺销售假冒“Fisher-Price”牌玩具共计191万余元,扣除刷单金额后销售金额为70万余元。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朱某、余某处查获“Fisher-Price”牌玩具共计306件。经鉴别,上述玩具均为假冒美泰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裁判要旨
被告人朱某、余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而予以销售,是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罪。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余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另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均予以没收。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紧急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