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算侵犯隐私,由于私生活活安宁是隐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法侵害别人的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赞同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推行以下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邮件、传单等方法侵扰别人的私生活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别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别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别人身体的私处;
(五)处置别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法侵害别人的隐私权。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第10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