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济南济阳区人民法院在实行胡某某与寇西某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寇长某、王某某、寇清某、寇亚某对该院(2020)鲁0115执2163号实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
济南济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某与寇西某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济南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125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
2020年9月22日,该院作出(2020)鲁0115执2163号实行裁定,查封王某某名下所有些坐落于济阳区济北龙海路私营园海尔街北侧鑫达商城A座13号房子(不动产权证书号:城区003859)一套;查封王某某、寇西某名下共有些坐落于济南济阳区济北龙海私营园海尔街北侧鑫达商城A座13号房子(不动产权证书号:城区009691)一套;查封王某某名下所有些坐落于永安路16号安大城市广场B06地下人防商城(不动产权证书号:济阳20170007165)一套。
2020年9月22日,济南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115执2163号实行裁定,查封被实行人寇清某之父寇西某持有些济南昌泽精密机械公司价值80万元股权。另查明,寇长某系寇西某之父,王某某系寇西某之妻,寇清某系寇西某之子,寇亚某系寇西某之女。
济南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另查明,胡某某与寇西某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济南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8)鲁0125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寇西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胡某某尚欠的出租费71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寇西某于2019年5月23日因病过世,其法定继承人为寇西某之父寇长某,寇西某之妻王某某,寇西某之子寇清某,寇西某之女寇亚某。
2020年4月,寇长某、王某某、寇清某、寇亚某作为原告向济南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寇西某与胡某某于2017年十月27日签订的《经营权出售协议》,胡某某承担诉讼成本。
2020年6月28日,济南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125民初1666号民事裁定,驳回寇长某、王某某、寇清某、寇亚某的起诉。该民事裁定载明:“……本院经审察觉得,2017年十月27日寇西某与胡某某签订《经营权出售协议》,寇西某出租济阳县粮食购销公司庙廊粮所南院。
寇西某支付部分出租费后,双方因出租费发生纠纷,2019年本院作出(2018)鲁0125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判决寇西某支付胡某某出租费71万元及利息。
2019年5月寇西某死亡。寇西某死亡后,四原告并未就该协议的履行、终止清算等与胡某某达成共识。
现涉案场合由原告方准许的案外人占有用。本院觉得,2017年十月27日《经营权出售协议》的合同主体为寇西某与胡某某,在寇西某死亡后,除法律规定及胡某某赞同外,其法定继承人并不势必成为合同一方主体,在原、被告未达成共识的状况下,本院觉得四原告以合同一方主体的身份而倡导解除合同,没法律依据。综上,本院觉得四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其起诉。……”2020年8月31日,申请实行人胡某某向济南济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实行,被实行人为寇长某、王某某、寇清某、寇亚某。裁判结果济南济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十月27日作出(2020)鲁0115执异81号实行裁定:驳回寇长某、王某某、寇清某、寇亚某的申请。寇长某、王某某、寇清某、寇亚某不服,向济南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济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2020)鲁01执复363号实行裁定
:1、撤销济南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5执异81号实行裁定;
2、撤销济南济阳区人民法院对王某某名下所有些坐落于济阳区济北龙海路私营园海尔街北侧鑫达商城A座13号房子(不动产权证书号:城区003859)的查封;
3、撤销济南济阳区人民法院对王某某名下所有些坐落于永安路16号安大城市广场B06地下人防商城(不动产权证书号:济阳20170007165)的查封;4、撤销济南济阳区人民法院对寇长某、王某某、寇清某、寇亚某采取的限制消费手段;5、驳回寇长某、王某某、寇清某、寇亚某的其他异议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3、
一是实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死亡后,能否列其继承人为被实行人;
二是实行程序中能否直接实行继承人名下的财产,并对继承人采取限制消费等手段;
三是债务人的继承人能否在实行程序中倡导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终止并需要排除实行。第一,关于债务人的继承人能否作为被实行人。《中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实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遗嘱实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准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一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舍弃继承的,由被继承生活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020年12月29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实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实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实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获得遗产的主体为被实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继承人一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在实行程序中,可以变更、追加遗产管理人为被实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案中,实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寇西某在判决生效后死亡,未遗留遗嘱,其法定继承人尚未继承遗产,且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依据民法典的前述规定,由其继承人寇长某、王某某、寇清某、寇亚某一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因债务人寇西某死亡时本案尚未进入实行程序,济南济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实行时将寇西某的继承人列为被实行人,可视为在立案时对被实行主体的直接变更,寇长某、王某某、寇清某、寇亚某作为寇西某的遗产管理人成为被实行人,符合民法典和变更追加规定的有关规定。第二,关于能否直接实行继承人名下的财产,并对继承人采取限制消费手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状况;
(三)采取必要手段预防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置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根据遗嘱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推行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依据上述规定,遗产管理人虽然能成为被实行人,但其并不是责任承担主体,其主要职责为处置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和分割遗产,因此不可以直接实行遗产管理人的自有财产清偿债务,亦不可以对遗产管理人采取限制消费手段。变更追加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亦规定,变更、追加遗产管理人为被实行人后,也是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本案中,济南济阳区人民法院查封被继承人寇西某持有些济南昌泽精密机械公司价值80万元的股权,与其与王某某共有些鑫达商城A座13号房子(不动产权证书号:城区009691),系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查封,并无不当。对于遗产管理人王某某名下鑫达商城A座13号房子(不动产权证书号:城区003859)和安大城市广场B06地下人防商城(不动产权证书号:济阳20170007165),在无证据证实上述财产为寇西某遗产的状况下,济南济阳区人民法院对其进行查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对寇长某、王某某、寇清某、寇亚某采取限制消费手段,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亦予一并撤销。第三,关于债务人的继承人能否在实行程序中需要解除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出租合同并需要排除实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实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实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实行效力等实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实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察。本案中,寇长某、王某某、寇清某、寇亚某倡导胡某某与寇西某签订的经营权出售协议自然终止,(2018)鲁0125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已失去履行的客观事实,胡某某需要支付2019年5月23日之后的租金无事实依据,系以实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的排除实行异议,并不是针对实行行为所提异议,不适合在本案中一并审察,对该异议请求,济南济阳区人民法院应参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另行审察。综上,济南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5执异81号实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使用方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寇长某、王某某、寇清某、寇亚某所提异议部分成立,应予以支持。
遗产管理人规范是民法典继承编的新增内容,从继承开始到继承人同意继承期间,为了有效地保护遗产不被减损,需要设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简单地说,遗产管理人是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遗产管理规范作为一项综合性的遗产处置机制,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由遗嘱指定,或继承人推选或者继承人一同担任,或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承担保护和管理待继承遗产的职责,通过其对遗产推行有效管理,使遗产在未被同意或抛弃前防止遭受毁损,保障遗产可以公平、有序地进行分配的规范。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民事责任的承担等内容。依据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其可以成为申请实行人或被实行人。
在没遗产管理人规范的状况下,修正前的变更追加规定第十条规定可以直接实行遗产,但怎么样列被实行人却一直困扰着司法实践。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管理人规范后,这一问题迎刃而解,变更追加规定第十条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可以成为被实行人。本案适用民法典和修正后的变更追加规定第十条,成功解决了实行实践中的问题,既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及应承担的义务,又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