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
第十四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员工借助职权推行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与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员工借助职权推行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对于人民法院直同意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四)军队守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五)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屿)岸线以外国内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对于发生在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地区的,由公安机关管辖;
(七)其他根据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假如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合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讲解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犯罪地包含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含犯罪行为的推行地与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址;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况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推行的地方都是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含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质获得地、藏匿地、转移地、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含户籍所在地、常常居住地。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诊的除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同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十七条针对或者主要借助计算机互联网推行的犯罪,用于推行犯罪行为的互联网服务用的服务器所在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互联网信息管理软件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与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用的互联网信息管理软件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第十八条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刚开始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十九条在中国范围外的中国航空器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该航空器在中国刚开始降落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条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中国公民在中国范围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一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刚开始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一同犯罪的;
(三)一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推行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推行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置有益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第二十二条对管辖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一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状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一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提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时,应当在有关材料中列明犯罪嫌疑人基本状况、涉嫌罪名、案件基本事实、管辖争议状况、协商状况和指定管辖理由,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层报有权指定管辖的上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并依据办案需要抄送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案财物与案卷材料等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
对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察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察决定。
第二十四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查:
(一)风险国家安全犯罪;
(二)恐怖活动犯罪;
(三)涉外犯罪;
(四)经济犯罪;
(五)集团犯罪;
(六)跨地区犯罪。
上级公安机关觉得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觉得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根据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第二十六条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地区内、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偷窃或者破坏铁路、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要紧设施的刑事案件,与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的刑事案件,由刚开始受理案件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在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列车始发站、终点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不是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但在列车运行途经的车站被抓获的,也可以由该车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依据国内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协定的,由该列车始发或者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七条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机场工作地区内、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由犯罪结果发生地机场公安机关管辖。犯罪结果发生地未设机场公安机关或者不在机场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有关机场公安机关予以帮助。
第二十八条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中国海关关境内发生的涉税走私犯罪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等刑事案件。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准时与同级监察机关协商,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予以帮助。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是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是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是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其他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根据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理。
引使用方法条
刑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