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把握强迫买卖罪的客体。犯罪客体总是决定犯罪性质,影响罪名的认定。强迫买卖罪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人通过不公平的买卖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因此,只有在经营或者买卖活动中才可能发生本罪。假如行为不是发生于商业经营活动中,则缺少构成强迫买卖罪的首要条件条件。
第二,重视法定刑对定性的制约。强迫买卖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而打劫罪的法定最低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说明打劫罪的害处程度比强迫买卖罪大不少,因此,强迫买卖罪的行为人所用的暴力、胁迫方法应当轻于打劫罪,一般不可以导致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不然,以强迫买卖罪定罪就会导致处刑上的不平衡。
第三,行为人所付出对价的不公平性应有程度限制。行为人强迫他们进行买卖,总是可能以不公平的对价交易产品、提供或者同意服务,但这种对价的不公平程度应当有限度,不可以与正常市场状况反差过于悬殊。假如采取暴力、胁迫方法,以买卖为名行侵犯别人财产之实的,则应认定为打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节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