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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情报告管理方法【全文】

www.xmdhh.com 2025-08-23 法律综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情报告行为,提升支付市场风险甄别、防范和解决能力,维护支付市场稳定,依据《中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支付机构报告重大事情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重大事情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应当事前报告的重大经营事情,与可能对支付机构自己经营情况、金融买家权益、金融和社会稳定导致重大影响应当事后报告的事情。

本方法所称重大事情不包括行政许可事情和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按期或者不按期报送的报告和报表等常规信息。

第三条 支付机构报告重大事情应当一事一报,做到准时、真实、准确、完整,不能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错报,不能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支付机构应当与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维持交流,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做好风险监测、防范和解决。

第四条 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支付机构重大事情报告的主要监管责任人。

支付机构分公司发生应当报告的重大事情,支付机构分公司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属地原则承担监督管理职责,并与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达成信息共享。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与辖区内支付机构打造重大事情报告工作机制,明确报告途径和联系方法,督促支付机构落实重大事情报告需要。

第二章 重大事情的范围

第五条 支付机构的下列事情,应当事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支付机构拟初次公开发行或者增发股票的。

支付机构的主要出资人或者实质控制人拟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包含但不限于其直接作为初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或者通过协议控制构造等方法赴境外初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提供支付革新商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拓展外贸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拓展重大业务合作的。

支付机构拟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或者通过协议等其他安排可以实质控制的关联机构拓展支付业务的。

支付机构及其实质控制人、主要出资人拟抵押、质押、推广托管或者变相抵押、质押支付机构股权或者超越净资产10%的要紧资产的。

累计对外提供的有效担保超越净资产30%的。

对外投资超越净资产5%的。

支付业务设施发生重大调整,可能对支付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包含但不限于变更系统应用构造或者要紧版本、迁移生产中心计房或者灾备机房等。

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重点合作机构,可能影响支付机构商誉或者外部审计、测试水平的。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应当事前报告的事情。

第六条 支付机构发生风险事件或者突发状况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本方法的需要准时报告。事后报告事情分为一类事情和二类事情。

第七条 一类事情包含下列情形:

涉及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负面舆情的。

支付机构受益所有人发生非正常死亡、失联等异常变故,未履行审批程序而发生变更的。

发生顾客个人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一次性涉及顾客信息数据超越5000条或者顾客数目超越500户的。

因突发状况致使支付业务中断或者功能问题,超越2小时或者影响支付业务笔数超越10万笔,或者可能导致重大负面舆情的。

顾客、特约商户或者外包服务机构涉嫌借助本机构途径从事欺诈、洗钱、非法筹资、互联网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导致重大影响的。

发生顾客备付金被挪用或者重复结算等风险事件,可能影响正常资金结算或者损害顾客合法权益的。

其他可能对支付机构营运管理导致重大影响或者损害金融买家合法权益且可能引发地区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大风险事件和紧急状况。

第八条 二类事情包含下列情形:

支付机构及其主要出资人、实质控制人涉及涉案金额超越净资产10%的重大诉讼、仲裁纠纷,超越净资产10%的要紧资产被查封或者冻结、刑事案件等法律问题的。

支付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涉及刑事案件,或者发生非正常死亡、失联等异常变故,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职位职责的。

发生顾客个人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一次性涉及顾客信息数据低于5000条,且涉及顾客数目低于500户的。

因突发状况致使支付业务中断或者功能问题,但低于2小时且影响支付业务笔数低于10万笔,不会导致重大负面舆情的。

涉及其他监管部门、司法机关通报的支付风险案件,或者被其他监管部门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手段的。

支付机构在内、外部审计或者测试中被发现存在重大问题,可能影响支付机构经营或者损害金融买家合法权益的。

其他可能对支付机架构成影响或者损害金融买家合法权益的重大风险事件和紧急状况。

第三章 重大事情报告程序

第九条 支付机构报告本方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事情的,应当于有关事情推行或者生效前至少30个自然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支付机构报告本方法第五条所列其他事情的,应当于有关事情推行或者生效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基本状况、推行计划,对公司经营、金融买家合法权益、支付市场的潜在影响等,可能导致支付业务中断、功能问题或者其他负面影响的,还应当包含应对处置、舆情监测等工作预案。支付机构的主要出资人、实质控制人通过协议控制构造等方法赴境外初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说明协议控制构造的具体安排。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第十条 支付机构发生本方法第七条所列一类事情的,应当在事情发生后2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或者邮件等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准时报告,并在事情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发生本方法第八条所列二类事情的,支付机构应当在事情发生后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或者邮件等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准时报告,并在事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事后报告事情的报告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基本状况。说明事件的起因、时间、地址、过程、影响等内容。涉及支付机构受益所有人变更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支付机构受益所有人信息,包含受益所有人的名字、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号码和有效期限。

处置状况。涉及风险处置的,应当说明事件后续进步预判、可能导致的影响和损失、拟采取的处置手段等内容。已完成处置的,应当说明导致的影响和损失、处置手段、处置成效、对事件的总结剖析、后续加大管理的手段等内容。

第十三条 事后报告事情涉及风险处置的,支付机构应当依据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需要持续报告处置进展,并在处置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对一类事情和涉及风险处置的二类事情,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在接报后半小时内、1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或者邮件等形式报告总行,并准时提交书面报告。涉及风险处置的,应当持续报告处置进展。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境外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或者通过协议等其他安排可以实质控制的关联机构发生的重大事情,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本方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重大事情涉及支付机构分企业的,支付机构分公司应当根据本方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同步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营运管理地与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不同的,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本方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同步报告营运管理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机构营运管理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配合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做好有关工作。

支付机构机房部署地与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不同的,涉及系统问题等重大事情,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本方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同步报告问题发生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机构问题发生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配合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报送的重大事情报告、处置状况报告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特殊缘由没办法签发的,应当准时授权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四章 监管与责任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将支付机构重大事情报告实行状况纳入支付机构年度分类评级考核。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需要支付机构就重大事情有关状况作出说明,并可以对支付机构重大事情报告实行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报告的重大事情涉及商业秘密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员工应当遵守各项保密规范规定,合理确定了解范围,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员工违反规定泄露支付机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完善重大事情报告、风险事件防控、处置等工作机制,明确重大事情报告、风险事件处置责任部门和应对处置步骤、手段,提升风险预警、监控和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未按本方法规定打造重大事情报告、风险事件防控、处置等工作机制或者报告重大事情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时整改,可以采取约谈等监管手段,并可以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支付机构履行重大事情报告义务,不豁免其应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支付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本方法所称支付机构分公司是指支付机构为落实当地化经营、管理需要设立的,已在分公司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的分支机构。

本方法所称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分公司所在地指支付机构法人、分企业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或营业场合。

本方法所称支付机构营运管理地是指支付机构的主要营运管理团队实质办公地址。支付机构机房部署地是指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系统机房部署地址。

本方法所称实质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可以实质支配支付机构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方法所称支付机构受益所有人是指最后拥有或者实质控制支付机构的一个或多个自然人,包含间接拥有25%以上支付机构股权的自然人,通过表决权、控制权或者其他协议安排等方法实质控制支付机构的自然人,与享有25%以上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股权收益的自然人。

本方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支付机构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法向其他单位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

本方法所称“超越”均包括本数,“低于”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讲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结合当地实质拟定相应推行细节。

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行。支付机构应自本方法实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次报送本支付机构实质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的基本信息及对应的控制关系、受益关系等状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推行细节》第三十七条同时废止。

以上便是大律师网记者为你整理关于“2021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情报告管理方法”法律常识,期望对你有所帮助,假如你有其他法律上的问题,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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