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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将房地产赠与大儿媳,二儿子不服欲要回,儿媳能继承老人遗产吗

www.bbdkv.com 2025-08-09 婚姻家庭

公婆将房地产份额赠与大儿媳,二儿子不服欲要回,儿媳能继承老人遗产吗?

二老本想安度晚年与大儿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过世后却引发遗产纠纷

二儿子怀疑老人被骗大儿媳则觉得他们没尽到扶养义务法院如何判?

老人立有遗嘱后与大儿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李老和张老夫妇养育了三个孩子,分别是大儿子李贞(李老与前妻所生),二儿子李念和小儿子张进。

2013年5月,李老夫妇分别立下公证遗嘱,表示将自己名下享有些房地产份额由二儿子李念继承。几年后,夫妻两个被二儿子李念送去了养老院。

2017年5月,李老和张老二人在养老院与老大李贞的老婆顾平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主要内容是二老与大儿媳顾平打造遗赠扶养关系。大儿媳顾平负责对二老的生活进行照料及负责身后事的处置。二老将名下享有些房地产份额赠与大儿媳顾平。

二老过世后,大儿媳顾平拿出遗赠扶养协议需要继承有关房地产份额,二儿子李念觉得大嫂顾平本就有照顾公婆的义务,不认同遗赠扶养协议。双方争执不下,二儿子李念便起诉至法院,请求二老名下的房地产份额应根据之前的公证遗嘱继承。

二儿子李念觉得,爸爸妈妈立有公证遗嘱在先,大嫂顾平是近亲属姻亲亲属范畴,没与二老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资格,该份协议应当无效,并且该协议不是爸爸妈妈的真实意思表示,爸爸的签名是受大嫂欺骗的,妈妈没在协议上签名,只按了手印,手印也虚假。

大儿媳顾平辩称,公婆立了公证遗嘱后,二儿子李念就把他们的钱转到了其账户,并且对他们照顾不佳,后来又把他们送去了养老院。因为二儿子李念不尽心照顾二老,他们就选择大儿媳顾平作为扶养义务人,遗赠是二老亲手拟定的,当时还有两名证人在场,真实有效。

经司法鉴别,遗赠扶养协议上的签名系李老本人所签。另外两名到场证人也表示,两位老人让其见证遗赠扶养协议,张老陈述协议内容,随后李老在协议上签字,张老表示其手抖,故未签字,就按了手印。

一审法院:大儿媳按遗赠扶养协议继承遗产

一审法院经审理觉得,遗赠扶养协议上李老的签名为其本人所签,证人亦到庭陈述当天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的具体过程,故该协议有效。结合大儿媳顾平按协议约定按期向李老转账与操办了丧事及支出了丧事成本等,确认大儿媳顾平已履行了协议中的义务。公证遗嘱中所涉遗产的处置,若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则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置。故一审法院判决顾平按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二老名下房地产份额。

二儿子李念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大儿媳已尽约概念务遗赠扶养协议有效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是顾平作为大儿媳与二老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主体是不是适格;二是该协议是不是为二老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一,二儿子李念觉得大嫂顾平作为大儿媳本就对二老有扶养义务,其没受遗赠的主体资格。对此,法律规定子女对爸爸妈妈有法定扶养义务,但未规定大儿媳对公婆有法定扶养义务,大儿媳顾平也非二老的法定继承人,所以大儿媳顾平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并无不当。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方和扶养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且是双务、有偿协议。本案的两遗赠人和大儿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自愿的,而且是在两遗赠人于养老院生活期间需要即刻照顾的背景下才与大儿媳所订立,大儿媳在此之后也尽到了照顾、供养及为两位老人送终的约概念务。除此之外,本案遗赠扶养协议虽然名为遗赠扶养协议,事实上也是附义务的遗嘱,即大儿媳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其才能获得财产。所以,本案中,大儿媳顾平是该遗赠扶养协议适格的主体。

除此之外,大儿媳顾平作为约定扶养义务人,其配偶李贞作为法定扶养义务人,两人所尽扶养义务不可以等同。

第二,案涉遗赠扶养协议系二老在子女不在场状况下所订立,由协议双方一同签署,并有证人在场见证,当事人意思表达明确,内容与法不悖,当属有效。遗赠扶养作为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大儿媳顾平已经尽到了协议中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理应获得遗赠。二儿子李念上诉觉得遗赠扶养协议存在欺诈,非二老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倡导缺少事实依据,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同时,有关法律规定:被继承生活前与别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假如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置;假如有抵触,按协议处置,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本案中,二老虽然立有公证遗嘱,但又立有遗赠扶养协议,所以在两者内容互有抵触时,应按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予以处置。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法官:遗赠扶养协议

能够帮助解决养老问题

目前正逐步进入老龄社会,养老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作为自然生活前对其死亡后遗产的一种处置方法,是一种独具特点的遗产转移方法。协议本身的签订与履行使得一些缺少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没办法实质得到扶养的老人,在生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照顾和关怀,身后也能有人料理后事。

该案中公婆与大儿媳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保障有力、履行充分,理应予以尊重和一定。

法条链接

《中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生活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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