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非法律或合同中事先另有规定,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不能擅自提出解除合同;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下述法定或约概念务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a.被保人违批告之义务;
b.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了保证条件;
c.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且合同中明确规定其违反这类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人依据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时,一般可不退还其已收取的保险费,并有权在其保险期间承担的保险责任,向投保人追偿保险;
3)在某些状况下,保险人依据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发生可解除保险合同,这个时候保险人应当按日计算未到期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4)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则应依据保险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保险金的支付主要包含:
a.损失赔偿金。这是依据保险财产的实质损失而定的,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b.施救成本。这是指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抢救或保护保险财产而支出的合理成本;
c.诉讼成本。向第三者追偿保险人赞同支付的成本;
b.其它有关成本。如为了认定损失是不是属保险责任范围,所支付的受损财产的检验、估价、供应的合理成本等。
上述各项成本的给付由保险人承担,在计算时,第一项与其它各项一般应分别计算,但以低于其保险金额为限。各项损失成本的赔偿,保险人一般使用现金方法支付,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办理。保险人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协议之后,一般应于十日内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