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处置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汽车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与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职员,因违反《中国道路
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凡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处置。火车与汽车、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条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置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置本行政地区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公安机关处置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置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依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