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在运营中,与一货车相撞,导致乘客受伤。或者负全责。乘客起诉货车,需要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货车方赔偿10万元。但在实行时,货车方无力支付全部赔偿款,只支付了2万元。在此状况下,乘客能否以出租车方违约为由,需要出租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起交通事故之中,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涉及的当事人不同,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发生在乘客与货车方之间,而运输合同关系发生在乘客与出租车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乘客与货车方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乘客与出租车方之前是运输合同关系;诉讼标的不同,乘客与货车方的诉讼标的是需要损害赔偿,乘客与出租车之间的诉讼标的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基于上述不同,三当事人之间可以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不可以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后果。假如乘客分别提起两个诉讼,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但应注意,《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填补原则,即有损害才有赔偿,且损害实质发生多少,赔偿就赔付多少。
这起交通事故给乘客导致的损失是10万元,并且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经对该损失的赔偿义务主体和数额作出了判决,在法律意义上,乘客的损害已经得到了赔偿。假如乘客再提起违约诉讼,其诉讼请求的赔偿额不应包含其侵权诉讼中已经判赔的数额,不然,其诉讼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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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