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娱乐圈被作家李某报料自己遭遇郭某某性侵事件掀起了风波,对于此报料事件的真伪性,本律师不做评论。
本律师仅针对“男士被性侵,是不是能获得法律保护”的问题,讲解个人看法。
依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强制猥亵别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合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根据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行为人性侵男士的,应认定为猥亵男士,构成猥亵罪。因此,男士被性侵时,可以报警,犯罪行为人应当遭到有关刑法责任。
深圳周辉律师
互联网盛传某知名人士(男)性侵某成年男士,在国家有关机关的正式调查结果出来之前,笔者不敢妄断,只不过就此发表如下怎么看。
性自主权,作为人身权的一个分支,其高度应高于生命权、健康权。法律对于妇女(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智商残疾妇女(发生性关系即是强奸)、女宝宝(与低于14岁的女宝宝发生性关系即是强奸、强制猥亵儿童罪)、男宝宝(强制猥亵儿童罪)已经有了明确的保护,但成年男士对于成年男士的性侵害,现在法律是缺失的。
性自主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其对于人的意义是复合的,既有身体的感觉,也有精神的愉悦。从某种程度来讲,对于成年人的性自主权应该提升到生命权和健康权的高度。 假如证据确实充分,且后果紧急,成年男士对于成年男士的性侵犯,侵害人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