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隐私本质上是私人信息,隐私权是个人控制其私人信息的权利。无论隐私是不是涉及到个人名誉,从对隐私的本钱——收益剖析来看,在权利的初始配置的意义上,都应当将控制私人信息的权利配置给信息生产者而形成隐私权。隐私权不可以仅仅囿于人格权的范畴,而应该向其财产权性质方面着力发挥。将私人信息的权利配置给个人,个人就可以控制其私人信息从而形成对其私人信息的财产权,进而达成对隐私权更为切实的保护之目的。
[关键字]隐私隐私权名誉财产权
[正文]
在对隐私权的已有研究中,学者多从纯粹思辨的法哲学层面对隐私权进行权利证成,主要关注的是隐私权的正当性问题,而对隐私权的实证剖析关注不够。大家觉得,对权利的法哲学证成是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但仅仅停留于证成还是不够的,权利还要达成。而在对权利达成的研究中至少应当考虑效率的问题,由于毕竟大家的资源是有限的。而经济剖析法学恰是以理性人作为首要条件假设,将效率(效益)作为法的宗旨,从本钱——收益的角度对法律进行经济剖析,倡导以价值很大化的方法分配和用资源(权利也是一种资源)的法学理论。所以,经济剖析办法是大家研究权利达成中的效率问题时一个基本的办法。本文尝试用经济剖析法学的剖析办法,以法律效率为目的,从本钱——收益的角度对隐私权进行经济剖析,以期厘清隐私权中所蕴含的经济理性,从而为隐私权的达成奠定理论基础。
1、隐私权的界定
(一)隐私权概述
隐私的意识或观念,在人类的始祖以树叶遮蔽身体时,已朦胧形成。但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被提出来,却是距今仅百年的事情。通说觉得,1890年美国人**尔D?沃-伦(SamuleD.Warren)和路*斯?D?**代斯(LouisD.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第四期)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是有关隐私权的第一篇法学专论。自此将来,法律实务和法律学说都对隐私权问题开始了孜孜不倦的探索。①隐私权在实践中和学说上都遭到了很大的看重,其内容也是在不断变化进步着,但到今天也没一个公认的概念。沃-伦和**代斯在其《隐私权》一文中将隐私权界定为生活之权利和不受干扰的权利,内容为个人对其自己事务的公开揭露权,其所保障的是个人的思想、情绪及感受,或者不可侵犯的人格。[1]托*斯?库-利将隐私权概念为不受干扰之权利,觉得隐私权就是使得个人能保留独处而不受干扰的权利。[2](P387)艾-伦?维斯丁在《隐私与自由》一文中将隐私权界定为个人、团体或公共机构自主决定何时、以何种方法、在什么程度上与别人交流我们的信息。[2](P388)除此之外,主要还有人格理论和亲密关系理论。人格理论觉得隐私权虽然是以保持个生活活的独立完整、不受侵扰为目的的,但在现实日常一个人决定是不是将我们的私人信息公开与是不是拒绝其他人对其身体及住宅进行搜索等等,呈现的都是一个人对其人格的倡导,其目的在于维持个每人格尊严。[2](P390)亲密关系理论觉得隐私权其实是将所谓的公众或社会生活与私生活活或私密做一区别,有针对性地划分出一个专用于个人的“亲密关系”加以保障以防止别人、公众、社会侵扰之权利。[1]
正如RichardS.Murphy教授所言:“‘隐私权’这个短语像是一个变色龙。它的应用范围从一个人的家或人不受物理侵犯的权利,不受政府干预而做出肯定个人性的和隐秘性的决定的权利和预防一个人我们的名字和形象免于商业性‘公开’的权利到这三者的结合。”[3](P2381)**德?A?波斯纳教授觉得隐私权的范围还包含“从堕胎到讹诈,从偷听电话到医疗和个人记录的秘密,从名声的权利到对广告中用名字和形象的控制,与房主免于未需要的广告宣传品打扰的权利,一直到证据法中的法定特权,如律师的特权”。[4](P121)隐私权涵盖的范围这样之广,以至于使大家非常难界定出一个举世认可的精准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