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法代理人条约是第几条
《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代理人的条约主如果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与第一百二十三条。
1.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了保险代理人的基本概念和范围;
2.第一百一十九条则规定了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拥有的条件与获得经营许可的需要;
3.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分别针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职员与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职员提出了具体的品行和专业能力需要;
4.第一百二十三条则强调了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有我们的经营场合,并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入支出状况。
2、保险代理人的概念及范围
1.保险代理人是依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这肯定义明确地界定了保险代理人的身份和职责。
2.保险代理人的范围包含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这类机构或个人在获得保险人的授权后,可以代为销售保险商品、处置保险理赔等有关事务。
3、保险代理人应拥有的条件
法律快车提醒,保险代理人应当拥有一系列条件以确保其可以胜任保险代理工作。
1.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拥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获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这是保险代理机构合法经营的基础。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职员应当品行好,熟知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营运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获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3.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职员也应当品行好,具备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4.保险代理机构还应当有我们的经营场合,并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的收入支出状况,以确保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