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民终字第009号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华夏购物中心,住所地昆山市朝阳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马*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明,江苏苏州邵*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林,**苏州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金山房地产进步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人民路5号。
法定代表人钱*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明,**苏州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宝,江苏苏州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购物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公司产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苏州中级人民法院苏*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购物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邵*明、孙*林,被上诉人**企业的委托代理人邹*明、肖*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5年7月22日,购物中心与**公司签订《关于购买金山大厦商场协议书》,约定甲方购买乙方金山大厦一至三层商场,总面积7271.2平米,平均价格含营业税为每平米5988元,总价格4354万元。甲方购买的商场包含专用上下四部进口自动扶梯,一部共用进口货梯,一至三层冷暖中央空调系统等。甲方须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向乙方给付购房定金50万元,并于8月中旬前签订正式交易合同。为配合甲方于11月上旬开始营业,乙方暂定1995年9月30日向甲方出货以上房子并经有关方面验收合格,乙方赞同甲方在交房前可以参与必要的室内装修工作,乙方将尽全力支持配合。本协议作为正式交易合同的前期文件,所订条约为正式合同的原则基础,双方一同遵守实行。本协议未尽事宜将在签订正式合同时予以补充。
1995年8月23日,双方正式订立《产品房购销合同》,约定购物中心购买商场建筑面积7271.2平米,金额4120万元。**公司应于1995年十月15近日出货房子,并做到水、电、路通,所有设施安装结束。如**公司未能如期交房,则每延期一天按买方投放资金金额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自房子出货用之日起12个月内发现施工水平问题,**公司负责修理,如不准时修理导致买方损失的,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