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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一块产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www.lweik.com 2025-06-23 合同纠纷

1、案情

1999年9月29日,A房产公司与B房产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约定联合开发某房产项目,A公司提供土地用权并负责办理工程前期的土地征用、房子拆迁、居民安置、清除地面地下障碍等,使施工场地拥有施工条件,负责办理合作开发手续和产品房预售许可证等。B公司负责前期成本外的全部资金投入。合同约定利益分配策略:即部分住宅及全部实体门店归A公司支配享受,部分住宅归B公司享受。B公司享受的住宅按每平米800元价格结算,B公司交纳税金后,余款作为投资收益归B公司所有,但若平均价格超越1000元时,超越部分双方各享一半。工程竣工后,A公司还应补贴B公司工程管理成本等各种税费及前期所受损失。合同还约定结算和担保条约: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A公司应对清B公司应收的结算款。A公司还将本归其享有些部分实体门店抵押给B公司。

合同签订后,合作开发项目没办理合建审批,A公司仍以自己名义办理用地批复、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预售许可等手续,土地用权也仍在A公司名下。对外发包工程,有些以A公司单独名义、有些以B公司和A公司一同名义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B公司有向其他部分购房户收取了水电增容费等成本。B公司还和A公司就安置补贴款一同向部分产权主发出公告书。因A公司缺少资金,B公司为其垫付了部分本约由其出资的前期工程费等款项,A公司还挪用了由B公司支付给第三方的部分押金款。双方曾因“合作开发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于2000年8月28日调解结案,协议继续履行原合作开发合同。双方还多次因“投资款”或“垫付款”纠纷引发诉讼。

2000年4月28日,A公司以自己名义与自然人甲签订《认购合同书》,约定预售本案讼争实体门店,价款34.7万元。签订后,甲交纳定金5万元、购房款5万元。房子竣工验收后,A公司未依约出货实体门店。甲遂起诉,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A公司返还定金和购房款并赔偿损失,2002年1月16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

2002年3月5日,A、B两公司在代垫款纠纷案实行中达成共识,A公司赞同将讼争房抵债给B公司。
3月8日,B公司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甲以A公司隐瞒其与B公司合作开发及因双方合伙债务纠纷,讼争房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甲是在不明真相下才赞同调解为由,于2003年1月7日对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原审法院经审察决定再审。再审中,原告追加B公司为一同被告,请求二被告连带承担出货讼争房并赔偿迟延交房损失的责任。A公司赞同甲的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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