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损害赔偿
第三十五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据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损害赔偿的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生活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根据实质状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成本。
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的规范根据下列规定计算:
医疗费:根据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需要的成本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治疗必需的成本给付。
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根据本人因误工降低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根据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员工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职员有收入的,根据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依据伤残等级,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根据普及型器具的成本计算。
丧葬费: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亡补偿费: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降低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被扶养生活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质扶养的、没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实质必需的成本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三十八条参加处置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根据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成本的人数不能超越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