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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体侵权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www.ylibra.com 2025-04-07 法律综合

1、企业面临的问题

企业在平时经营中,难免遇见职员会由于法律意识不到位或者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在工作中用了未经授权的字体,不管公司内部是不是过去下达过有关公告或做过有关培训。而不少知产服务公司就是仰赖着这类活着的,于是每一个企业多少都收到过字体侵权的律师函。

在每个平台检索有关关键字会发现,不少企业职员曾由于收到侵权公告而向网络家大家求助,但当别人追问下文想要了解解决方法时,求助者就断更了……

以上所指的字体维权行为不专指任何公司,当然大伙都了解的就那样两家,最后大多是以协商和解或者彻底不了了之结案。每一个企业的状况都不同,自然会有不一样的考量,以下只不过笔者针对这样的情况做的一丢丢小检索,期望能帮到大伙。

2、法律规定

(一)关于字体在著作权法中的概念和是不是侵权的认定

1. 《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具备独创性并能以肯定形式表现的智商成就,包含:(一)文字作品;(二)讲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商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点的其他智商成就。”

2.《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法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小结:有关于字体在著作权法上的概念到底是什么,是不是应该作为作品、应该作为何作品进行保护其实也存在争议,依据有关案例检索,现在司法实践一般认定:

当该字体具备审美意义时,可以作为“美术作品”遭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甚至在司法案例中出现过因为该字体的审美革新性并不重大而不被觉得是“美术作品”);

字库的用法容易见到于游戏软件内嵌场景中,与单字不同,内嵌到软件中的字库,司法实践中觉得此类是对计算机软件系统的用法,是国内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获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小结:一般字体侵权起诉时都会出具相应的常识产权证明,法院为了便捷说理就会直接直接引用上述条约。

(二)关于侵权赔偿数额

(仅供参考,由于法院判例只能用“酌情”,酌的什么情大家是不配了解的)

1. 《中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侵害著作权的,权利人可需要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质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可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常识产权及不正当角逐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建议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

4.3

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放映、通过信息互联网传播涉案美术作品的,无其他参考原因时,每幅美术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为800元至3000元。

4.6

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美术作品用于报刊广告、平面印刷的广告宣传品、户外广告、实体门店广告、电视广告、宣传视频、网络媒体广告等,可以比照前述4.3条规定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升1-5倍确定赔偿数额。

4.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未经许可将涉案美术作品进行商业化用,可以比照前述4.3条规定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升1-10倍确定赔偿数额:

(1)将涉案美术作品制作为产品;

(2)将涉案美术作品作为企业标识进行用;

(3)将涉案美术作品作为产品的包装、装修;

(4)其他情形。

3、司法判例

有关于司法判例的话我看了现在流传非常广是那一年的很长时间的过去作为代表的那些案例们,不合适小门小户小侵权参考用,并且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不到完整的判决书,这边就不放了,想看的话随意一搜就有。

以下的判例都是在裁判文书网上能找到的,并且是依据“维权公司名字+有关关键字”检索到的,所以假如在这样高频次地发律师函的状况下,仍旧没看到你想找的那个字体企业的话,恭喜你,这公司就是不喜欢走诉讼解决。

(一)北京北大方正电子公司与西安袁林天儿童口腔医院管理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众号等用

1.法院觉得字体有著作权,在公众号等地方用涉及侵犯发行权、信息互联网传播权。

2.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种类、作品每年的许可费、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原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2000元(含合理开支成本)。

(二)北京北大方正电子公司、倍思特食品(苏州)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包装上用

1.字体构成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侵权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原告未证明被告因涉案单字用的实质获利数额,请求适使用方法定赔偿,综合考虑原告北大方正公司涉案作品独创性的高低与包装中的文字对商品销售的可能影响、商品的销价格格、商品的销售时限与北大方正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成本等原因,酌定被告倍思特公司向原告北大方正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支出12000元。

(三)赞皇县枣元果业公司、北京北大方正电子公司等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包装上用

1.虽然临摹自古以来就是一种学习的方法,学习者用于提升自己技能或者自我赏析无可厚非,但假如其将足以以假乱真的作品用于谋利时,则会成为著作权法规范的对象,因此侵权字体是枣元果业公司临摹所得,还是通过下载北大方正企业的涉案字体软件所得,均不影响本案的定性。

2.枣元果业公司提交的《方正字库授权报价明细表》显示,商品外包装上用涉案字体的授权价格为0.9万元,本案还涉及两种字体,授权成本应当翻倍。枣元果业公司上诉称淘宝网售卖的字体软件用许可价格是几元,但其是不是得到了北大方正企业的合法授权无从判断,因此该倡导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确定正德农商品和枣元果业公司一同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成本)尚在适当的范围之内,并无不当。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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