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调整职员的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为劳动合同的要紧内容之一。依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则上用人单位调整职员的劳动报酬需要获得职员的赞同,并签署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明确调整的内容。依据《中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自己的实质状况,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自主确定本单位的薪资水平。因此,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职员手册等规章规范中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薪。但,在未获得职员赞同的首要条件下,用人单位依据该等约定/规定单方调薪能否获得裁审机关的支持,一般取决于调薪行为是不是具备合理性。实践中,合理性判断的考量原因包含但不限于调薪的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薪行为是不是具备侮辱性和惩罚性等。
若用人单位单方调薪的决定实行超越一个月但职员未提出异议,不少用人单位或许会误觉得职员默示赞同调薪。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看法,该情形应当视为职员对调薪维持消极沉默,而该种沉默并不构成职员的消极意思表示,不可以视为用人单位与职员就调薪已协商一致。此时,职员仍可向用人单位请求补足劳动报酬差额,用人单位不予补足的,职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依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倡导经济补偿金。
摘录自《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