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大学与王某劳动争议案
北京某大学与王某的劳动争议案涉及王某与北京某大学基建处处长蒋某签订的《协约》。王某提交了离职报告,并已获得处领导蒋某的批准,现在仅等待校人事处的最后批准和下文,以此作为离职的最后依据。
从法律角度剖析,此案中重点在于《协约》的法律效力及其实行状况。假如王某的离职报告已经得到了必要的内部批准,那样他应当被视为已经完成了离职程序,除非学校的人事处未能按时给出最后批准。在这样的情况下,假如学校无正当理由延迟或拒绝批准,可能构成对王某权利的侵犯。
除此之外,依据劳动法的一般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含离职的权利。假如学校在没合理理由的状况下拖延或阻止王某的离职,这可能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用工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法应善意、宽容及合理。
因此,基于现有些证据和法律原则,王某在此案中的立场好像较为合理,特别是假如学校未能提供充分的原因来讲解为什么延迟处置其离职请求。建议进一步调查学校是不是有正当理由延迟批准,与是不是存在其他未提及的有关原因。同时,也应考虑到王某是不是遵守了所有有关的程序和规定,以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