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原告吕某的诉讼主体是不是适格
原告吕某的诉讼主体是适格的,不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应以实质借款人吕某的名义提起诉讼。由于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其他一百余人,多数是吕某与信用社的负责人经过协商,由吕某使用私刻印章的方法而虚设的。虚设借款人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借款数额,避免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贷款限额的规定。因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借款人是虚拟的,故不可以以其他一百余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1、吕某虽不是借款合同所列的一方当事人,但却享有了借款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也履行了借款合同所确定的义务,事实上已成为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其他一百余名借款人,虽然符合借款合同的相对性特点,应该享有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但他们自始至终没享有该项权利,也没履行该项义务。
3、本案吕某与借款合同上所列的虚拟借款人之间形成了无权代理关系。
《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无权代理具备以下特点:无权代理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代理行为已经成立;无权代理行为是拥有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的行为;在代理行为的特殊有效要件上,无权代理只欠缺代理权这一有效要件,并不欠缺被代理人存在、确定、合格等有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