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用工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与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遭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能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能用童工,用人单位用童工导致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能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二)单位变更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出售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三)承包经营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四)借调职工被借调期间遭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方法。(五)职工下落不明者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薪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薪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让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根据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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