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保险有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有:
1、2010年12月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2、2004年1月1日起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3、2002年5月1日起实行的《职业病防治法》与2002年11月1日起实行的《安全生产法》;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定的一些具体推行方法及有关规定,如2004年1月1日实行的《工伤认定方法》、《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等等;
5、各区域关于工伤保险的具体推行方法及有关规定。各地都会依据当地的实质状况,结合《工伤保险条例》拟定出当地关于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如北京区域的《北京推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上海区域的《上海工伤保险推行方法》。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依据该条例的规定与授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先后颁布了与当地区状况相适应的推行细节。截至到2004年5月15日,全国已有北京、广东、湖北、广西、天津、黑龙江、辽宁、云南、河北、山东、河南、四川、重庆、陕西、山西、吉林、浙江、内蒙古18个省、市、自治区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的推行方法。
6、《劳动法》
第七十条国家进步社会保险事业,打造社会保险规范,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状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根据保险种类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退休;
患病、负伤;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失业;
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需要按时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