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讲解: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别。
本条是关于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别的条件规定。
1.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别,应该在经过治疗,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况后进行。如此规定,是由于职工发生工伤后,只有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使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况,才便于劳动能力鉴别机构聘请医疗专家对其伤情进行鉴别。
2.工伤职工需要存在残疾,主要表目前身体上的残疾。比如,身体的某一器官导致损伤,或者导致肢体残疾等。
3.工伤职工的残疾须对工作、生活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伤残程度已经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比如,职工工伤后,因为身体导致的伤残不可以从事工伤前的工作,只能从事劳动强度相对较低、职位薪资、奖金相对少的工作,有些甚至不能不退出生产、工作职位。这样的情况需通过进行劳动能力鉴别,评定伤残等级,依法领取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