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讲解:第七条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的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由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强制性。即工伤保险费是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征收的一种社会保险费。具备交费义务的单位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交费义务,不然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共济性。即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不管该单位是不是发生工伤,发生多大程度和范围的工伤,都应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交费单位不可以由于没发生工伤,而需要返还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应因单位发生的工伤多、支付的基金数额大,而需要该单位追加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能在确定用人单位下一轮费率时适合考虑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状况。三是专用性。国家依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工伤保险费的交费对象、交费基数和费率的基本原则。在征收时,不因交费义务人的具体状况而随便调整。在工伤保险基金的用法上,实行专款专用,其他人不能挪用。
工伤保险费是工伤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但凡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准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准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保险基金根据规定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获得的利息并人工伤保险基金。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定征收的滞纳金、社会捐赠等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