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讲解: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区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工平均薪资和生活成本变化等状况当令调整。调整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规定。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都非一次性待遇,而是长期或者持续肯定时期的待遇。为了保证这类待遇水平不因物价上涨等原因而减少,让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的遗属享受社会经济进步的成就,有必要当令进行调整。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是一项地域性较强的工作。加上职工薪资增长、生活费提升、物价指数变化等不是按期的,各地调整的时间不适合固定,本条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调整方法,包含调整的依据、幅度、频率、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