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障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职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可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推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我省行政地区内的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本方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经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的商场(店)、超市、旅馆、餐馆、洗浴、健身、娱乐、网咖、美容美发、修理等行业的用人单位。
职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含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从业职员。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交费。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将工伤保险费专项由职工个人承担。
第四条鉴于服务业职工流动频繁的特征,工伤保险费征收方法由各统筹区域依据参保单位状况确定。
对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仍实行按月征收的方法。
对规模较小、职工人数较少、生产经营不稳定、管理尚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可采取根据服务行业的经营场合的面积、营业额等原因核定职工人数,并依据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薪资的肯定比率确定交费基数,通过职工人数×交费基数×交费费率的方法确定交费额,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肯定时期(低于1年)的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参保人数核定标准及办法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市实质状况确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根据本方法参加工伤保险,应当到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经营场地的房地产证或租房协议等可以证明经营场地面积的其他凭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从业职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用人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材料,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开具工伤保险交费公告单。
第六条用人单位接到工伤保险交费公告单后,应当准时交费。工伤保险关系自交费之日起打造。
第七条对根据服务行业的经营场合的面积、营业额等要点核定职工人数的参保单位,其参保职工实行动态实名管理。用人单位参保后应当准时将参保职员变化状况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在同一交费周期内职员变化低于原核定职员总量的,仅需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变更名单,不需第三交费。超越职员总量的,需第三补充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