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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东汕头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汕头人民政府令第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在因工伤残或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与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进行抚恤,依据《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和《广东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结合特区实质,拟定本方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汕头经济特区范围内所有企业及其所属全体职工。第三条工伤保险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遵守安全卫生法规、规范,严格实行国家安全卫生流程和标准,积极预防工伤事故,降低职业风险。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由国家和单位合理负担。工伤保险待遇与社会生活质量同步提升。政府运使用方法律、行政和经济方法,监督和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寻求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工伤保险基金不敷用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第五条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主管特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负责本方法的推行。各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各级财政、税务、劳动、卫生、工商、审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帮助推行本方法。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寻求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滞纳金;单位解散、撤销、破产、拍卖时清偿的工伤保险费和利息;地方财政拨款;社会捐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第七条用人单位需要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依据特区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事故发生频率测定,分别按本单位职工月交费薪资总额的0.8%、1.4%、2%计征。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八条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委托税务部门征收或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直接征收。具体征收方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汕头经济特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暂行规定》实行。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确因经济困难,不可以根据特区最低薪资标准支付职工薪资的,应当提出交费计划,并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缓缴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缓缴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缓缴的决定。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后,用人单位可以缓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一年。缓缴期内,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继续按规定拨付工伤保险待遇。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没能力按其交费计划补缴的,可将它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缴。第十条用人单位被兼并时,兼并方需要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被出租、承包时,需要明确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撤销或因其他缘由终止经营清产核资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利息。第三章工伤保险范围和劳动能力鉴别第十一条按《条例》和本方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下列状况下之一负伤、残疾或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