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连云港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推行工伤保险条例细节的公告
连政发﹝2005﹞1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推行细节》已经市十一届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行。
二○○五年10月21日
连云港推行《工伤保险条例》细节
第一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及《江苏推行方法》(省政府令第29号,以下简称《方法》),结合我市实质,拟定本细节。
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区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及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职员适用本细节,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除依法与雇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外,还应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雇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和工作内容的书面材料。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统筹地管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管理状况进行监督。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帮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工伤保险实行市、县(区)分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入支出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依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风险程度等状况,根据以支定收、收入支出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其具体标准可以参考需要调整。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工伤保险费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风险程度等状况,拟定全市费率浮动方法。
第八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经营范围,分别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根据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方法,确定各用人单位交费费率。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二)劳动能力鉴别成本;
(三)工伤保险储备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成本。
第十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规范。统筹区域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入储备金专门帐户。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成本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基金中提取。
储备金用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与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区域人民政府垫付。需要动用储备金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向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察提出建议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合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扫尾性工作遭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意料之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缘由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辆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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