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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辽宁铁岭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铁岭人民政府令第69号二00八年1月23日铁岭工伤保险推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因工作缘由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辽宁工伤保险推行方法》,结合我市实质,拟定本方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我市行政地区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辽宁工伤保险推行方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关联法规:第三条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体事务由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缴。工伤认定决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本行政地区内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别申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状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实行安全卫生流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防止和降低职业病风险。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手段使工伤职工得到准时救治。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暂实行市本级和县、区别别统筹,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构成。第六条用人单位根据下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县、区或者录用进城务工职工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用人单位跨县、区设置分支机构的,可以在工商登记注册地或者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中任选一地,集中统一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可以分别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统筹。职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由各用人单位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七条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依据以支定收、收入支出平衡的原则,结合我市实质状况确定。具体标准如下:风险较小的一类行业交费基准费率为薪资总额的0.7%;中等风险的二类行业交费基准费率为薪资总额的1.4%;风险较大的三类行业交费基准费率为薪资总额的2.1%;工伤职员较多、成本支出较大的企业,根据以支定收、收入支出平衡的原则,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基准费率可适合提升。第八条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2、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交费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按不同行业类别的基准费率确定,将来由统筹区域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2、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成本用状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风险程度等原因,1至3年浮动一次。具体浮动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