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伴随法律意识的提升,愈加多的劳动者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因为很多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常识缺少全方位的认知,又没诉讼经验,所以总是不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我们的权益。笔者通过以下几个案例,给劳动者提个醒儿:打劳动争议官司要讲究方法。方法一:慎重提出仲裁请求。某公司职员小刘得罪了企业的一位领导,后来这位领导成为小刘的主管领导,便借机对小刘打击报复。
2002年12月,工作表现出色的小刘却莫名其妙地被公司以没办法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小刘当日领到当月薪资及被拖欠的前一个月的薪资,但发现薪资较以前大幅减少。因为公司只根据小刘的基本薪资支付代公告金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小刘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公司按其月薪资总额支付代公告金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不料小刘此举触怒了公司,公司因此拒绝为小刘办理失业登记所需手续,使得小刘没办法领到失业救济金。小刘被逼无奈,在查阅有关法规后,又一并需要公司赔偿失业金损失。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法院最后支持了小刘的全部请求,应该说小刘对劳动法规比较熟知,官司结果也让人认可。但打官司却耗费了小刘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了其准时就业,而且也未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其权益。事实上,本案官司还有另一个打法。那就是小刘不需要公司支付代公告金、补偿金和失业金,而是请求撤消公司对其作出的辞退决定。如此,除非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小刘不胜任工作,不然,公司还要赔偿小刘在打官司这期间内的薪资损失,如此的结果显然比上述结果更好。除此之外,公司大幅减少小刘薪资属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无效行为,小刘可请求按原薪资支付。公司拖欠薪资,小刘还可请求其支付拖欠薪资25%的补偿金。方法二:同时申请多种赔偿。广东一家喷泉公司职员梁某到某会所安装喷泉时受伤,经鉴别为8级伤残。事后,梁某没向自己所在的喷泉公司需要工伤赔偿,而是状告该会所人身侵权,索赔12万元人民币,缘由是他觉得工伤赔偿标准大大低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公民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在很多状况下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法律救助渠道,公民可以依法选择自己觉得适当的救助渠道,从中追求利益最大化。事实上,梁某需要会所人身损害赔偿固然要比工伤赔偿争取到更大的利益,但却并未达成利益最大化。由于人身损害赔偿权和工伤赔偿权是分别由民法和工伤立法所确定的,只须两种权利的要件都已拥有,且不构成责任竞合,权利人完全可以同时行使这两种权利。换句话说,梁某可以同时需要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方法三:注意时效,简化程序。陈小姐去年3月3日被用人单位辞退,当日由于补偿金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
5月6日,陈小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却被告知超越了60日的申诉时效。陈小姐辩解:因为5月1日至5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放假,才使得她拖到6日申请仲裁,责任不应在她。后又经过其他不少努力,案件总算受理。两个多月后,仲裁结果终于下来,但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又起诉到了法院。现在此案法院尚未开庭,陈小姐正在焦急等待。依据《民法通则》第154条:“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因此,陈小姐并未超越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时效。但陈小姐当时也可舍弃其他努力,而需要仲裁委员会出具一份不予受理公告书,凭此公告她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由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3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越六1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公告,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此,陈小姐就可免去仲裁程序,节省很多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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