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打造及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都要通过劳动合同这一合法有效的形式来确定和规范。劳动合同为劳动规范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要紧用途。实践中,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规范中的一个要紧环节,也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权利的保护,容易引起纷争。尤其是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意志行为,并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单方解除不当,就会损害他们利益,破坏合同的效力和尊严。
国内《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9个条文,其中8个条文是关于单方解除问题的,足见劳动立法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看重程度。笔者在学习和实践中发现,因为立法的历史局限性和立法技术水平的欠缺,与年代的进步和改革的深化所出现新状况、新问题尚待立法规范等种种缘由,使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若干很难解决的问题,这类难点很值得探讨。本文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论剖析框架入手,把握劳动法偏重权利保护、限制意思自治的看法,理顺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在思路上有什么区别,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存在的若干难点略作探讨,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实践的需要,提出若干立法建议和司法弥补手段。主题词:劳动法,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劳动者,实体法,程序法,难点,探讨,立法建议1、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论剖析框架明确界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论剖析框架,是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探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若干难题问题的必要首要条件。(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概述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当事人双方主客观状况的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由当事人一方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行为,亦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些,不需要他们当事人赞同而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1]单方解除权性质上为形成权,即不须由他们当事人赞同便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2]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包含以下几层涵义:(1)、被单方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劳动合同。由于无效的劳动合同依《中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法律约束力,自然也就谈不上解除合同,终止法律效力了。(2)、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需要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尚未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本没有,谈不上解除与否的问题,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法律效力自然终止,没解除之必要。(3)、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合同单方的法律行为,即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实质是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亦即提前终止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义务与已享受的权利继续有效;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到此即告结束。
1、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义因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不考虑他们当事人的建议,对其相对影响较大,一方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经营秩序;其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前途与生活来源,是一个极为为严肃的事情。[3]因此《劳动法》对于不同形式的单方解除,总是规定有肯定的条件限制。不拥有法定条件者,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表面上看,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对于劳动关系的维护是一种消极的行为。但从实质上看,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定事由或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既能够维护和达成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同时又可以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单位解除权的,对于劳动者来讲,可以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严明劳动纪律,提升劳动积极性;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可以增强其保护人才、看重人才的意识,从反面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促进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的条件下拓展公平角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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