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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的规定

www.guaizhui.com 2025-07-02 劳动纠纷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公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国内《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用人单位”。本法对此项权利也做了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此有益于劳动者依据自己的能力、专长、志趣喜好来选择比较适合我们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自己潜能,从而有益于达成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体目前两个方面:

1、遵守解除预告期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即应当提前三十天公告用人单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公告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如此便于用人单位准时安排职员接替其工作,维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导致非必须的损失。同时,如此也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化。不然,将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2、书面形式公告用人单位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需要以书面形式告知他们。由于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薪资等利益,所以需要使用慎重的方法来表达。

本条还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规定。试用期既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各方面的状况进行考察的期限,看劳动者是不是拥有录用条件,也是新招收职工用以考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是不是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选择期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状况,劳动者对是不是与用人单位打造正式的劳动关系仍有选择的权利。为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质状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实质状况不相符合,或者发现自己不适于从事该工种工作,与存在其他不可以履行劳动合同的状况,劳动者无须任何理由,可以公告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日公告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安排职员接替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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