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否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的被申请人?
老李是某市纺织厂的职工,于去年6月在上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觉得,该交通事故因发生在上班途中,老李对事故的发生没责任,因此老李被认定为工伤,并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劳动能力鉴别的结果,由社保经办机构计发有关工伤待遇。
半年后,经与相同种类状况的其他工伤职工比较,老李觉得,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待遇支付有误,遂以社保经办机构为被申请人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结果,对老李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争议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为弄清该案被驳回是什么原因,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应当弄了解什么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在履行劳动合同、实行国家有关薪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因此,可以确定地觉得,劳动争议只发生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第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有什么。依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置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因企业开除、辞退职工和职工离职、自动辞职发生的争议;因实行国家有关薪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从以上两个方面看,社保经办机构不是老李的用人单位,老李与社保经办机构间的争议也不在法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内。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对此案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合法的。
第三,老李的问题应当怎么办。社保经办机构是法律授权的,依法收入支出、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机构,它与工伤职工就待遇发放而引起的争议是行政争议的范畴,因此《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规定,此类争议应根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