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人身倚赖性是判断劳动关系的重点。在当事人主体适格的首要条件下,判断其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个人是不是在业务活动上受所在单位的指示、管理与支配;个人是不是根据肯定的时间或标准从单位领取工作报酬;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委托代理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有时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并不可以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上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但在工作上受委托单位指示、管理并按期领取薪资报酬,且符合劳动关系其他要件的,应认定构成劳动关系。
原告:钟某。
被告:上海**医疗器械公司。
被告:上海**医疗器械公司。
原告钟某因与被告上海**医疗器械公司、**博朗医疗器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江苏徐州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钟某诉称,份,上海**医疗器械公司与原告确立劳动关系,聘用原告作为徐州、宿迁、连云港区域的业务员销售医疗器械及回款工作。上半年,上海**公司同时派遣原告为**博朗医疗器械公司作为业务员,负责徐州等区域的销售回款等工作。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徐州区域。份,被告公告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的薪资结构为底薪加提成,截至份,被告拖欠薪资2万元,另外被告未给原告办理任何保险,也未签订书面合同。鉴于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仲裁委不再审理本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薪资20000元;支付应签订书面合同未签的双倍薪资54846元;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29916元;诉讼成本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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